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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校字〔2013〕53号)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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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推动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改变以往单独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以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实行聘任制,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只限于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具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学位类别,按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评聘,申请人拟评聘指导的专业学位类别必须与所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学位领域及相应的实践性工作岗位一致。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面向校内外进行评聘,鼓励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专家、高级管理者参与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但要求能实际发挥作用。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二至三年,经考核合格后可连评连聘。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二条 校内申请者近年来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或工作岗位属于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和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仅有讲师职称的申请者需取得博士学位(个别专业学位点可适当放宽),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申请者52周岁以下)。

第三条 校内申请者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一门及其以上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主要课程的教学能力,且承担过相关专业一门及其以上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 校内申请者应熟悉相关职业领域内的工作,或有相关职业领域内的正式工作经历。一般应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工作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设计、实习实践、基础实验等环节,积累一定的培养和指导经验。

第五条 校内申请者近五年内在相应专业学位领域内的科研成果需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在核心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2篇论文或1篇学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论文;

2.出版1部学术著作(副主编以上);

3.厅局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承担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排名前三);

4.获省部级三等奖及其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

5.在相应专业学位领域内的科学研究、产品开发、专利发明等实践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人为主要完成者。

第六条 校内已具有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学位类别实践工作经历的教师,申请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需经相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 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原则上以专业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践基地)为基础和依托,申请者在相应行业领域内具有5年以上实践、管理或研究工作经验,年龄在57周岁以下(女性申请者52周岁以下),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行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高层管理职务,或具有高级专业资质。能够帮助协调、沟通其所在单位与我校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开展长期的、实质性的教学、科研或实践层面的合作,包括合作建立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基地),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的申请者优先考虑。

2.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经相关行业协会或其它相关单位推荐。

3.与我校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稳定的科研或教学合作关系,可以讲授至少1门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课程或定期开展学术报告或讲座。在公开出版的期刊或著作中发表过专业文章,或主持过产生良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实践项目的申请者优先考虑。

第三章 申报与评聘程序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定,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初选、联络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由相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表决审批。

第二条 申请者向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四川师范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原件由相应培养单位初审,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查)。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评定条件与本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实际需求,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同意票的申请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审批。

第四条 校内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资格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是否聘任由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审批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制作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书,交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代表学校向受聘人员颁发。

第五条 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各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延聘申请,并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否则,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的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第六条 所有经评定具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新增导师培训后方可参与下一学年度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非经正式程序,各培养单位不得随意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七条 凡在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后立即取消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职责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采用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负责指导的“双导师制”,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为第二导师,协助校内导师开展指导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 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熟悉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等,明确所从事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与研究生的定期面谈,了解和检查研究生的学习、科研、实习实践和思想情况,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第三条 在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评阅、复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对研究生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和教育。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认真执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校内导师应根据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论文选题、撰写、答辩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提前毕业、毕业等申请事项进行审定。校外导师应协助校内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的选题、撰写、答辩等工作,主要负责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环节,能够给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实习实践期间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

第六条 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应保证每月不少于两次面对面的指导交流,在考核周期内应至少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一门专业课程,开展一次学术讲座或报告。校外导师在聘期内至少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开设一门专业课程,或至少开展一次学术讲座或报告。

第七条 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学术交流、访学和实践。在考核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专业学位领域内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或有深入学校、企业、机关等领域开展专业性、实践性工作的经历。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即以实际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为考核对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职责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进行考核。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当年或次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1.未能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

2.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申请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能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而导师认定为合格,经答辩后复检或抽检仍达不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3.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未通过。

4.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与其合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5.在国家各类论文抽检工作中,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不合格。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资格: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的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

第四条 经考核合格的校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学校根据其实际工作量,给予相应的岗位津贴,并将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情况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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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