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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3〕52号)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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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第一条 改变以往单独评定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做法,以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前提,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实行聘任制,防止形成导师终身制。

第二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只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按学术型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聘,申请人拟评聘指导的学科专业必须与所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学科专业一致。

第三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只面向校内进行选聘,少数生源好、社会需求旺盛的或者目前导师偏少,亟需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的或者自主设置的新兴学科和专业,导师队伍结构不合理的,可接受校外人员申请,但必须严格控制。

第二章 评定条件

我校在职在岗且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均可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定:

第一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第二条 近年来从事的主要研究方向属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和硕士及其以上学位,仅有学士学位的教师需具有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且年龄超过52岁(含52岁)或正高级职称且年龄超过57岁(含57岁)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具有申请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第三条 具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具有独立开设一门及其以上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能力,且承担过相关专业一门及其以上本科生课程的教学任务。对在学术界有一定声望,或在所从事学科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国内外引进人才或专职科研人员,其本科教学经历可适当放宽。

第四条 一般应具有协助培养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包括论文开题、研究方案设计、实习实践、基础实验等环节,积累一定的培养和指导经验。

第五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学术科研工作的前沿情况和发展动态,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学术研究。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承担过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

第六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的具体要求:

1.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艺术类、体育类除外)的申请者近5年所取得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1)在核心期刊(正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至少5篇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吻合的论文(其中至少1篇是学校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论文)。

(2)出版1部学术专著或主编1部学术著作,如没有出版学术著作,可以2篇核心期刊论文代替。

(3)厅、局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如为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须排名前三),申报时需有在研项目。

2.艺术类、体育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者近5年的科研成果或作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核心期刊(正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至少4篇与申请学科专业相吻合的论文或出版著作1部。

(2)艺术类申请者需面向社会举行过一场个人音乐会(独唱、独奏或指挥等)、个人作品展览会等;或公开发表高水平的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艺术作品;或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艺术类比赛获得单项前三名;或获得全国文艺新闻出版奖励条例规定的省级以上奖励。体育类申请者需担任过省级以上大型运动会裁判,本人或指导过学生参加全国(省)大学生体育比赛中获得单项前三名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程序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定,由学术型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负责初选、联络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由相应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表决审批。

第二条 申请者向相应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和满足评定条件所需的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论文(目录页及全文)、获奖成果、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等(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由相应培养单位初审,复印件交研究生院备查)。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会议到会委员应超过全体委员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获到会委员的2/3(含2/3)以上,且超过全体委员1/2(不含1/2)同意票的申请者,报研究生院审核,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审批。

第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以学校正式发文为准,是否聘任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所有经评定具有上岗资格的导师,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新增导师培训后方可参与下一学年度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非经正式程序,各培养单位不得随意聘请校外人员担任我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五条 凡在申请担任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后立即取消申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具有外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人员调入我校后,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须重新确认。申请者需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和在外校被评聘为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有关证明、文件以供审定。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定后,需把认定者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职责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如下:

第一条 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研究生教育,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水平和道德情操,严格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与规定,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条 关心研究生的全面成长,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导师若有条件,应积极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的培养,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在参与各类研究生招生考试、试卷评阅、复试录取等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杜绝任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 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对研究生的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应及时加以制止和教育。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认真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对研究生的联合培养、提前毕业、毕业等申请进行审定,对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标准、是否同意答辩等事项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 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保证每月不少于两次面对面的指导交流,在考核周期内应至少为研究生开设一门专业课程,或至少开展一次学术讲座或学术报告。

第七条 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积极参与学术交流、访学等,在考核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本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培训活动等。

第八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科研工作和成果应达到科研处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即以实际参与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导师为考核对象,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按照是否完成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职责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进行考核。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当年或次年的研究生招生资格:

1.未能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培养和指导工作职责。

2.科研工作考核不合格(依据科研处考核结果)。

3.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申请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未能达到学校相关规定而导师认定为合格,经答辩后复检或抽检仍达不到学校相关规定要求。

4.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未通过。

5.导师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与其合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

6.在国家各类论文抽检工作中,所指导的研究生论文不合格。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师资格:

1.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等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的学术科研成果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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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