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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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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现将2017年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规范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校内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只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招生计划、现有导师数量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硕士研究生导师工作岗位。

对硕士研究生导师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进行分类评聘、分类考核评价和岗位动态调整。

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评定必须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公平公正公开。

(二)评定条件及程序

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的基本条件、评定程序等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校字〔2013〕52号)、《四川师范大学专业研究生导师评定及考核管理办法》(校字〔2013〕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院网站可下载)。科研成果的统计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近五年”的统计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材料提交要求

请各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于2017年6月9日下班前将《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四川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份两份,可只申请其中一类也可同时申请)及符合评定条件的相关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一份)提交研究生院。

符合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明、符合评定条件要求的代表性论文、科研项目立项、结项证明、专著(提供封面、目录页、主要章节内容复印件即可)、获奖证明等顺序复印装订。

联系人:苏杰   联系电话:84760732

二、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规范管理

根据国家有关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指导意见,高校应建设专兼结合的导师队伍,完善校所、校企双导师制度,尤其是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中要大力推广校内外双导师制,以校内导师指导为主,重视发挥校外导师作用。为做好下半年新增校外导师评定工作,现将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校外导师

截至2017年底,部分校外导师的聘期即将结束。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要求,校外导师的聘期结束后拟继续聘任的,应于聘期结束前两个月,由所在培养单位向研究生院提出延聘申请,并向受聘人员重新颁发聘书。否则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的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另一方面,请各培养单位根据校外导师职责规定(如聘期内至少为研究生开设一门课程,或至少开展一次学术讲座或报告等)对在聘校外导师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续聘,并将相关名单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拟聘用导师摸底调查

校外导师的聘用,应重点考虑相关学科、行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高层管理职务,具有较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社会声誉;与我校相关培养单位具有稳定的科研与教学合作关系,能到我校定期开展前沿学术讲座或讲授课程,能为我校研究生的校外实习实践等创造有利条件,能在我校研究生的培养过程中实际发挥作用的人员中产生。

完善校内外“双导师”制,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是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的必然要求。今后学校在校外导师的聘用工作中将坚持质量优先,严格准入条件,杜绝“挂名”现象。请各培养单位主动与相关行业企业进行沟通联系,做好拟聘用校外导师的摸底调查工作,真正聘请一批能在我校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切实发挥指导作用的优秀校外导师。

 

附件:

1.《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

2.《四川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

3.《四川师范大学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汇总表》(一份,单位填写)

 

研究生院

2017年5月23日

附件1:附件3:《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汇总表》(一份,单位填写).doc  (36.50k)[下载]
附件2:附件2:《四川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doc  (71.50k)[下载]
附件3:附件1:《四川师范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一式两份).doc  (86.50k)[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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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