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对外交流管理办法》(校字〔2015〕85号)文件要求,符合规定的赴外交流返校研究生可以向学院和研究生院申请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为做好本学期赴外交流研究生学分转换工作,特将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重申如下,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文件规定执行。
(一)课程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当业已由研究生本人在对口大学或研究机构取得相应学分,且该大学或研究机构已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交流协议。
2、申请认定的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对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或与我校对应课程的相似度达到70%以上。
3、课程类学分可视具体情况记为我校类似课程学分;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记为相应的“学术规范与交流”学分;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记为“社会实践”学分。
(二)课程认定程序
1、申请提交与初审:
交流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提出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个人申请(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由对口大学(研究机构)有权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纸质成绩单原件、修读课程的大纲及简介等材料。
申请认定的课程是否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应当提交院分学位委员会审核。分学位委员会审核方式可根据情况选择书面审核或开会审核。通过后,应当填写学分转换审核表(附件2),并由分管院长签字、所在学院盖章确认。
2、研究生院审查
初审通过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以院为单位向研究生院培养科提交学分转换信息统计表(附件3)和院分学位委员会签字通过的学分转换审核表,由研究生院盖章确认后,返回各学院。
(三)成绩登记和学分授予
1、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经研究生院认定并能直接转换成我校课程者,其学分/学时数应该按照我校的课程学分/学时数录入至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系统。
2、如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以百分制成绩登记,该课程转换后的成绩按对口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登录。
如学生在对口学校修读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记,则按A=95,B=85,C=75,D=65的标准进行转换。
3、学分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与学时对应关系,即1学分对应18学时,且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4学分。
本学期赴外交流学生学分转换申请材料应当于3月31日前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科,全部工作应于4月12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培养科
2017年3月14日
附件1:附件1:学分转换申请表(个人).docx (16.41k)
[下载] 附件2:附件2:赴外交流研究生学分转换审核表.docx (14.29k)
[下载] 附件3:附件3:学分转换统计表 模板.xlsx (13.5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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