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川师校〔2017〕26号)的相关条款,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修业年限为7年,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退学。
经2023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超过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予以退学处理。
部分予以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名单见附件)因无法联系上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现特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6月20日。公告期满视为学校退学处理决定已送达。
名单中的研究生本人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放弃权利,不再受理。
申诉联系电话:028-84766609;联系人:刘老师。
特此公告。
附件:予以退学处理研究生名单(公告送达)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5月22日
编辑:20060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