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年限及数量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研究生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科学核定研究生指导教师招收、培养研究生数量的试行意见》(川教〔2013〕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年限及数量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及学校关于退休年龄的具体规定,离预定应退休年龄的时间不能完整指导一届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除继续指导在读的硕士研究生以外,原则上不再参加新一届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有重大课题、项目研究或导师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要放宽年限规定的,由导师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在获得同意后由所在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审批后方可参加新一届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二、每位导师每届指导各类硕士研究生总数一般不超过6名(其中任一类型硕士研究生年指导总数一般不超过4名,仅招收两年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年指导总数不超过6名)。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实验室及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科研经费的导师,可增加不超过2名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但必须将科研经费按不低于5000元/生/年的标准用于资助增加部分的研究生。
首次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的新增导师,限在一个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领域)内指导不超过2名硕士研究生。
三、导师原则上在不超过两个一级学科或两个专业学位类型(领域)内指导硕士研究生。跨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领域)且跨培养单位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需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应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负责协调处理工作量计算和导师津贴发放事宜。
四、担任导师的行政管理干部,属于学校认定的“双肩挑”教师的,年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所在硕士点导师指导数量的最高数;不属于学校认定的“双肩挑”教师的,年指导硕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所在硕士点导师指导数量的平均数。
五、确因导师队伍建设或学科建设需要,需要增加硕士研究生指导数量的导师,必须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由培养单位报送研究生院审定、批准。
六、对于超出学校文件规定的指导年限和数量以及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而擅自延长指导年限或增加指导数量的,将不予计发超出部分的工作量和导师津贴。
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年限和数量,学校将定期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导师队伍状况、师生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学校文件规定的有关单位和导师,将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的处罚。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
附件1:《关于导师招收硕士研究生年限及培养硕士研究生数量的意见(试行)》.doc (0.0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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