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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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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研工作,促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发展,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和综合实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以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所在校内培养单位直接管理与合作导师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主任由分管研究生院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和研究生院、人事处、计划财务处、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保卫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校博管委负责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建设;审定博士后的管理办法;协调校内相关部门管理博士后;审议博士后管理办法未明确事宜。

第四条 研究生院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是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流动站建站申报及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相关制度;协助流动站做好博士后管理与服务工作;组织博士后申报国家基金及各项交流项目;联系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

第五条 设有流动站的培养单位成立博士后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单位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和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小组成员至少应有3名合作导师,组长一般由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工作小组应指派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博士后工作小组负责流动站建设与管理、公用经费管理、合作导师遴选、博士后招收、进站审核、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工作;负责本站博士后政治思想、学术道德及科研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人事处应将博士后纳入学校流动编制人员进行管理,负责在站博士后工资和津贴的发放、社会保险的购买、人事档案的管理、校内专属一卡通的办理、高级职务任职水平的评审。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博士后科研基金、流动站活动经费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三)人文社科处和科学技术处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及其它科研项目的立项、成果鉴定等相关工作。

(四)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博士后参加与课题相关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其它国际学术活动的管理,以及对海外博士后的管理。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公寓的管理。

(六)党委保卫部负责办理博士后的集体户口及其配偶、子女的暂住证等。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进站条件

(一)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原则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博士学位不超过3年,学术成果突出者优先。

(二)招收博士后以其他单位或其他一级学科的人员为主,鼓励学科交叉,避免学术近亲繁殖。

(三)年龄超过35周岁,或我校博士毕业生进入同一个一级学科,或在职人员申请做博士后等三类情况,须经校博管委同意,上报四川省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审批后方可进站。

第八条  招收类型

(一)专职博士后: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进入我校流动站全职从事科学研究且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调入我校的博士后。

(二)在职博士后:符合博士后进站条件,进入我校流动站全职从事科学研究、人事档案未调入我校(党团组织关系需转入我校)的博士后。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根据科研合作的实际需要,学校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经校博管委和省博管办批准,有条件的设站培养单位依托科研项目申请招收的博士后。

第九条  进站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者自主选择进站学科(专业),经合作导师同意后,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进站申报书》、近期的代表性成果复印件。

(二)经流动站所在培养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并对拟招收博士后的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提出审核意见,签署是否招收的明确结论。

(三)通过考核的拟录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正式填报进站申请,准备相关进站材料,经校博管委审批合格后报省博管办备案。

(四)申请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须在一个月内进站,办理报到手续。若有特殊情况(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须向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缓进站,否则取消其进站资格。

(五)联合培养博士后须与学校、博士后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签订三方培养协议。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身份管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学校流动编制进行管理,其人事关系、组织关系参照学校同类人员对待。

第十一条  在站管理

(一)开题报告。进站2个月内,须完成开题工作,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提交开题报告至培养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和校博管办备案。

(二)中期考核。博士后进站满一年时,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培养单位博士后工作小组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束后,各流动站将《博士后中期考核表》交校博管办备案。若考核不合格,予以半年时间整改,半年后再次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如果考核仍不合格则予以退站处理。

(三)申请资助。博士后在站期间应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面上资助、特别资助、联合资助及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以及四川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等项目;期间获得的基金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归类管理。

(四)在站期限。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不得少于21个月)。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或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博士后,根据研究工作的完成情况,应在合同(协议)约定出站时间前3个月由本人提出延期申请,填写《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延期出站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出站管理

(一)出站考核

1.专职博士后考核任务:

1)理工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专家组评审,即为合格):

新增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且发表SCI四区及以上论文1篇;

发表SCI三区及以上论文2篇;或SCI二区及以上论文1篇。

在站期间获得科学技术进步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科技成果转化  50万以上。

发表SCI三区及以上论文1篇,且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参研 1 项该博士后合作导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结项证书上须有博士后署名,排名前3,若为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5,且课题应与在站研究内容相关);获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证书,排名前4);主笔撰写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咨询报告(有署名,排名前1)、研究报告(有署名,排名前4)获副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2)人文社科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专家组评审,即为合格):

新增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

新增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且发表CSSCI类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1篇;

发表权威A类学术论文1篇;或发表权威B类学术论文1篇和CSSCI类学术论文(不含扩展版)1篇;或在CSSCI类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CSSCI类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 C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 1 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有 2 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或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参研 1 项该博士后合作导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结项证书上须有博士后署名,排名前3,若为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5,且课题应与研究内容相关);获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研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证书,排名前4);主笔撰写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咨询报告(有署名,排名前1)、研究报告(有署名,排名前4)获副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2.在职博士后考核任务:

1)理工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专家组评审,即为合格):

SCI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2)人文社科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通过专家组评审,即为合格):

CSSCI类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新增主持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1项。

3.联合培养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考核任务:

1)联合培养博士后的工作任务以签订的协议为依据,其工作任务需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双方合作导师协商确定。

2)自筹经费博士后的工作任务与设站培养单位、所在课题组、合作导师共同协商决定,报校博管办备案。

(二)出站流程

1.符合出站条件者填写并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审批表》。

2.合作导师、博士后工作小组对博士后的出站申请进行审核。

3.通过出站审核的博士后公开作出站报告,教学科研单位和流动站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等进行考核和评价。

4.通过出站考核的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正式填报出站申请,准备相关出站材料,校博管委审批合格后报省博管办备案。

(三)奖励

1.博士后超额完成出站任务,超出部分可申请享受学校高水平成果奖励(详见人文社科处、科学技术处相关规定)。

2.符合出站条件的博士后,经本站专家组评审推荐,由校博管委评选出“四川师范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优秀者推荐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后的评选。考核优秀的博士后如符合学校当年人才引进要求的可申请留校,批准后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和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退站管理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退站处理:

(一)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规定,发生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学校处理或处分的;

(二)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四)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五)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

(十一)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将不再享受国家对博士后出站人员的相关政策,还应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划拨本人的资助经费,退回学校资助配备的一切设备、用具等。其人事档案、户口、党团组织关系转离学校。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博士后在站期间或出站(退站)以后均不能擅自使用、转让。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参与合作导师承担的研究课题或执行学校科研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属于学校所有。博士后在离开学校前,须将有关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材料、产品等交回学校并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等。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及其他

    第十五条  薪酬待遇

(一)专职博士后实行年薪制管理。人文社科类年薪为17万元/年,理工科类年薪为20万元/年,资助期为2年。年薪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住房补贴、五险一金、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2万元/年,理工科类3万元/年)、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计发的绩效考核奖等。对2年期满出站的,考核优秀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发放薪酬标准为3万元/年,资助期为2年。该类人员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对2年期满出站的,考核优秀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研究经费、生活待遇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提供支持。

(四)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研究经费、生活待遇均由设站培养单位或者课题组项目经费提供支持。

第十六条  住房待遇

专职博士后及其配偶在成都市六城区和龙泉驿区无商品房或政策性住房,可向学校申请租住周转房(高租房),申请程序、租金及租赁期限等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学校不提供在职博士后、自筹经费博士后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的租住房。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等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博士后户口迁移及配偶和子女的随迁

(一) 博士后人事档案未转入我校的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博士后人员人事档案转入我校后,凭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介绍信,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博士后的配偶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经我省认定的在站博士后子女可享受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管理支持政策,按照所属地教育部门相关政策执行。一般情况下,学校不负责安排博士后配偶的工作。

(三)配偶不随“博士后”本人流动或单身“博士后”可按学校正式职工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和报销探亲路费。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一)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按我校科研为主型教师进行职称评定,具体评审办法和评审程序按我校当年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站期间未与原单位结清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博士后,原则上不得在我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后需与原单位结清人事、工资关系,或虽未结清、但原单位出具委托函委托我校评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方可在我校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获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学校管理,由计划财务处单独立账、管理和监督使用。在站期间购买的仪器设备等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由合作导师所在实验室管理和使用。

(二)博士后应合理合规使用在站期间获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出站后结余的经费将收归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统筹使用,博士后本人出站后一般不得再继续使用(具体项目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交流

(一)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每学年至少做1次学术报告。

(二)博士后在站期间可结合博士后研究工作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但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获得中国博士后国境外交流项目的,派出期限按照项目执行)。具体的出国(境)手续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流动站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博士后出国(境)逾期30天不归,合作导师应立即将情况上报流动站和校博管办。

第二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企业需向学校支付指导费及管理费,具体金额由双方签订相关协议确定。

(二)专职博士后和在职博士后的薪酬待遇在资助期内按合同约定标准的80%按月发放;中期考核合格后补发前期剩余的薪酬。出站考核合格补发资助期内剩余的薪酬;出站考核不合格,剩余薪酬不再补发,且视任务完成情况退回已发薪酬及考核奖励的50%及以上。

第六章  合作导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作导师实行动态管理,由培养单位流动站和相关教学科研单位负责遴选。

(一)合作导师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和科研工作的指导,包括开题、中期、出站等报告的撰写、研究成果发表、基金申报等。

(二)合作导师应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原则上应主持有在研项目,并有足够的科研经费支撑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合作导师每招收1名博士后奖励1万元,指导1名专职博士后或在职博士后出站时一次性发放经费1万元,指导1名自筹经费博士后或联合培养博士后出站时一次性发放经费0.5万元。

(三)合作导师应切实履行职责,将博士后纳入研究团队,鼓励其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七章  流动站的申请、建设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流动站的申请

(一)新设流动站的申请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确定,实行集中申请和审批。

(二)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和一定数量博士生指导教师。

2.具有较强科研实力和较高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

3.具有必需科研条件和充足科研经费。

(三)符合条件的学科(专业)所在培养单位应积极申报设立流动站,批准后学校奖励 3 万元。

第二十五条  流动站的建设

(一)学校将不断完善和创新博士后制度,发挥流动站在博士后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合同管理,明确博士后、合作导师和流动站的权利义务,不断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

(二)流动站所在培养单位应根据国家、四川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做好流动站发展规划,完善流动站制度建设,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各设站培养单位应把流动站建设和学科(专业)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流动站平台,吸引优秀博士进站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二十六条  流动站的评估

根据国家有关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要求,新设立的流动站一般在3年期满接受新设站评估,设站3年以上的流动站一般每5年接受一次综合评估。各流动站应广泛宣传扩大对外影响,加强和完善自身建设,做好流动站的建站经验总结,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及省博管办检查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提及的项目、成果均为在站期间取得,均要求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独立作者、或排名第一(不含共同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第一作者非本校教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提及的薪酬、奖励等费用均为税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颁布之前进站的博士后按原办法执行(其中出站条件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校博管委授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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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蒋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