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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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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

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明确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证书是学位获得者达到相应学术水平的证明,由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简称“学位授予单位”) 制作并颁发给学位获得者。本办法所指学位证书为四川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是学校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键信息,主要包括学位获得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学业信息、学位证书信息,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我校学位证书制发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分别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空白的普通(辅修)学士学位和来华留学学士学位证书的定制、登记、保管工作,对废、残学位证书进行登记并进行销毁。

(二)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位名单,打印颁发普通(辅修)学士学位证书、来华留学学士学位证书和授位决定。核实并开具普通学士学位和来华留学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三)根据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普通本科和来华留学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校学位办,同时报送授位决议和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纸质版、电子版到学位办。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配合学位中心做好普通(辅修)学士学位、来华留学学士学位认证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普通(辅修)学士学位、来华留学学士学位授予信息核查、清理工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职责

(一)对符合授位条件的成人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位办。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成人学士学位授位名单,打印颁发成人学士学位证书和授位决定,核实并开具成人学士学位授予证明。

(二)对符合授位条件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位办。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位名单,打印颁发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证书和授位决定,核实并开具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证明。

(三)根据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成人学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国家“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送校学位办,同时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纸质版、电子版到学位办。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四)根据有关要求,收集、整理、核实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报送省学位办,同时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纸质版、电子版到校学位办。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配合学位中心做好成人学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认证工作。按照要求,做好成人学士学位、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授予信息核查、清理工作。

第七条 学位办职责

(一) 设计、制作学位证书,并将学位证书的样式及其变化情况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 负责空白博士、硕士、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的定制、登记、保管,对废、残学位证书进行登记并进行销毁。

(三)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授位名单,打印颁发博士、硕士学位证书和授位决定,核实并开具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证明。

(四) 根据学位管理和信息报送的有关政策要求,制定学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明确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校核、上报、监督流程和责任。

(五) 对全校学位授予信息采集、报送、使用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督。

(六) 按要求汇总、统计本校的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报送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有关要求,采集、整理、核实学校博士、硕士学位授予信息(不包含同等学力),上传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决议到“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校验无误后上报省学位办。

(八) 配合学位中心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认证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办要求,做好学位授予信息核查、清理工作。

 

第三章 学位证书制发

第八条 学位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

第九条 学位证书包含的内容:

(一) 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留学生要与护照上的信息一致)。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与学历、学位授予信息采集照片同底板),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二) 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名称符合国家学科专业目录及相关设置的规定)。

(三) 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按国家法定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全称填写)。

(四)学校名称,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

(五) 证书编号。统一采取十六位阿拉伯数字的编号方法。十六位数字编号的前五位为学校代码10636;第六位为学位授予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16年授予的学位,填2016);后六位数为学校自行编排的号码,不能重号。

(六) 发证日期(填写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十条 对于撤销的学位,学校发文予以公告,并宣布学位证书作废。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学位证书编号、专业等内容。校长、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现任校长、主席签名;左下角补证号为补办证书编号,右下角日期为补办证书的日期。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普通学士学位证明书由教务处核实出具,研究生学位证明书由研究生院核实出具,成人学士学位证明书由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出具。

 

第四章 学位授予信息及报送要求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信息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结合我校实际,基本内容如下:

(一)个人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民族、政治面貌、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必要信息,以及个人手机号码、电子信箱等可选扩展信息。

(二)学业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

主要为学校名称、校长姓名、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姓名、学位类别、学科专业(或专业学位领域)、获学位日期(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学位证书编号、学位授予决议编号,以及学位证书样式信息等。根据获得学位的层次和方式,还包括以下信息:

1.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不含同等学力人员)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入学年月、学号、考生号、学习方式、毕业年月等;

2.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信息还包括导师姓名、申请学位编号、申请学位年月等;

3.学士学位获得者信息还包括培养单位、入学年月、学号、考生号、学制、学习形式、毕业年月等。

(三)博士、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信息

论文题目、论文关键词、论文选题来源等。

(四)电子照片等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信息应当真实反映学位授予当时状态,关键信息与学位授予决议一致,其他信息有对应学籍学历信息的应当与学籍学历信息相匹配。学位获得者有对应学历的,获学位日期不应早于其毕业日期。

第十四条 学位办、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应当遵循如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按照有关数据结构和相关标准采集学位授予信息,及时与攻读学位者本人核实有关信息,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二)完成信息采集后,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决议、学籍学历信息对学位授予信息进行校核。校核与采集应当由不同工作人员负责完成,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杜绝错漏。

(三)对学位获得者姓名、学位类别、获学位日期等关键信息在学校内网进行公开。

(四)在学位授予决议生效起15日内将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者相应学位授予信息,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报至校学位办。同时报送授位决议和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及加盖部门公章的《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责任书》纸质版、电子版到学位办。

(五)不得上报不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的信息。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对数据进行校验,并与授位决议进行一致性核验后,上报四川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时按照要求报送相应的授位决议、统计表、责任书等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工作必须责任落实到人,信息采集、更改、撤销、删除、传递、上报、核查、存储等关键环节必须有相应负责同志签名或单位盖章(含电子签章)等方式履行确认手续,并及时形成和保存好原始记录档案。

 

第五章 学位授予信息更改与删除

第十七条 经报送、审核的学位授予信息,原则上不允许更改或删除。确需进行信息更改或删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根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的审核结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反馈的形式核查结果要求学校更正有关信息的,学位办和相应学位类别报送部门及时核对有关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撤回或更正后重新上报。

第十九条 申请更改或删除学位授予信息的,由责任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校学位办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上传有关材料。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方可更改。不涉及更改学位获得者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学位类别等关键信息的,根据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意见更改。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撤销学位的,须在撤销学位决议生效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说明撤销学位原因并附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有关学位决议。撤销已在学位授予信息报送(备案)系统备案的学位授予信息的,同时将撤销学位信息及有关材料上传系统,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对学位授予信息作撤销备案。

 

第六章 安全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位办、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等我校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具体业务工作单位,应当严格确保学位授予信息的数据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因学位授予信息审核报送管理不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保障不力,造成学位获得者权益受损、引起法律纠纷的,根据具体行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后对有关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对学位授予信息管理中存在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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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