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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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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学位论文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四川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试行)》《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工作管理,保证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位论文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全日制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二章 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均应对学位论文质量负责。研究生本人是学位论文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导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须以高度负责和严谨认真的态度指导研究生开展学位论文研究及写作,严格把关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规范性。校外导师应协助校内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工作。培养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责任主体,须认真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开题、预答辩、论文检测、评阅、答辩等工作。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各工作环节认真组织审议,承担学术监督责任。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过程监控和学位论文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学校建立从学位论文开题、撰写、预答辩、相似度检测、论文评审、正式答辩和答辩后强制修改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全员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严格开题制度。学校实行学位论文开题论证制度。培养单位要按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组织专门的开题论证会,对所有学位论文进行开题论证。硕士研究生开题论证会由3-5名专家组成,博士研究生开题论证会由5名专家组成。评议结果为“通过”的开题者,可按计划开展论文撰写;评议结果为“不通过”的开题者,其导师有权要求研究生进行修改并在半年内重新开题或提出分流退出的建议。

第五条 严格实施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我校所有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进行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后至少一年、硕士学位论文开题后至少6个月且达到申请预答辩的基本条件后方可进行预答辩。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3-5 名专家组成。未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须根据专家提出的问题及修改意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修改。两次预答辩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

第六条 严格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学位论文送审前学校将对论文送审稿统一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须经导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同意送审后方可将论文送审。如经认定不适合送审,研究生则须将论文修改半个月至半年方可再次提交检测。经第二次检测仍不适合送审的,则至少修改半年后方可再提交检测。在授位前,学校将再次随机抽取部分已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

第七条 强化学位论文盲审制度。研究生学位论文由学校统一组织送审,实施双盲评审制度。博士学位论文送5位专家盲审,硕士学位论文送2位专家盲审。评审专家均给出评审通过意见(即: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直接答辩)的学位论文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对于评审专家给出评审不通过意见(即:修改后重新送审或不同意答辩)的学位论文,则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进行复审或推迟答辩。导师须高度重视评审专家反馈意见,指导并督促研究生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实质性修改,消除论文质量隐患。凡论文评阅未通过需推迟答辩的,至少修改半年后方可重新提交检测和送审。

第八条 加强学位论文答辩过程管理。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博士论文答辩校外专家至少2人,硕士论文答辩校外专家至少1人。专业学位硕士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来自实践一线的校外专家。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做好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和答辩委员会组织工作并报学校审批,严格执行答辩时导师回避制度,做好答辩组织、答辩程序管理和答辩记录等工作。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须按相关规定将论文修改后重新提交检测、评阅和答辩。第二次答辩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九条 严格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实行答辩后强制修改制度。对正式答辩时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论文作者必须在答辩后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修改情况审核表》,由导师和学科点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拒不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导师和学科点可推迟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是否同意授位。

第三章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

第十条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学院成立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组织和开展,组织制定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大纲,制定符合专业特点的毕业论文质量标准。指导教师是毕业论文(设计)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原则上具有讲师(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的学位,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的人数不超过10人。学生是毕业论文(设计)直接责任人,已获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7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开展毕业论文(设计),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工作进度和要求独立开展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毕业论文(设计)选题选题应符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结合教师科研、面向专业领域学术问题、行业社会实际问题、基础教育一线问题、学生创新创业等内容的选题比例不小于50%,选题按照“一人一题”组织开展,题目大小和难度程度应适中。选题经教研室审核后,报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执行。学院对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符合度、是否来自教师科研和行业生产实际、题目大小和难易度等进行审核,学院意识形态领导小组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意识形态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规范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原则上应在第八学期开学前完成,主要检查学生的方案论证是否可行,工作量是否适宜,文献阅读是否充分,学生对课题内容和要求理解是否深入、进度安排是否适宜等。学院根据工作进度安排,组织对任务书和开题报告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实施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除文献引用外,文字复制检测比原则上不超过30%。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学生,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修改,二次检测通过后,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稿。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二次检测文字复制比仍大于30%的毕业论文进行评议,确定是否符合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的规范要求,是否同意其答辩。

第十四条 严格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毕业论文评阅分为指导教师评阅和交叉评阅,交叉评阅由2名同专业背景教师组成。评阅内容主要包括:选题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度,体现综合训练基本要求,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写作安排合理,工作量饱满,文献调研、研究现状和行业动态调研充分,写作形式符合专业特点;逻辑构建完整,层次分明,论点鲜明,论据确凿,论证充分,达到所在专业领域要求;体现所在专业领域的能力和素养,将所学的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应用到研究过程;行文和引用规范,文字表达、书写格式、图表(图纸)、公式符号、缩略词、资料引证、参考文献等方面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 严格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学院组成答辩工作小组,组织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答辩小组由不少于3名校内外专家组成。对于答辩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求学生根据答辩意见进行修改,并填写《四川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修改审核表》,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学院组织答辩委员会评议,决定是否通过答辩;不修改或修改未达到要求的学生,答辩不通过,需延期答辩。

第十六条 严格成绩评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阅(40%)、交叉评阅(40%)、学生答辩(20%)三部分成绩组成。三部分成绩均合格,综合成绩可评定为合格。百分制成绩“100-90”“89-80”“79-70”“69-60”“60分以下”分别对应“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十七条 强化过程质量监测。学校实施校院两级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各学院应严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和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监控,组织对选题、开题、指导教师评阅、交叉评阅、答辩组织等关键环节进行全过程全覆盖审核和自查,并撰写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自评估质量报告;学校根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度,结合学院自评估结果,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答辩前后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检,对评审不合格的毕业论文(设计)延期答辩。

第四章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与学位论文抽检

第十八条 优秀学位论文评选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质量高,在校级学位论文盲审中(无复审)获得 3 名及以上专家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优秀”且论文答辩为“优秀”的博士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可直接评为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质量高,在校级学位论文盲审中(无复审)获得 2 名专家对论文的总体评价为“优秀”且论文答辩为“优秀”的硕士论文,可参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每个培养单位的推优指标不超过当年授位人数的3%(指标不足1的按1篇计)。对在论文盲审中(无复审)总体评价同时获两个“优秀”的论文篇数占送审论文总篇数的百分比居学校前五位的培养单位另外各奖励2个推优指标。

(三)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1.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分为校院两级,从毕业论文(设计)质量高,成绩评定为“优秀”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进行评选;

2.“院级优秀”由学院分专业按不超过5%的比例进行评选;

3.“校级优秀”由学院在“院级优秀”中,分专业按1%的比例择优推荐(不足1%的专业按1篇推荐),学校组织3名校外专家进行评审,2 名专家总体评价为“优秀”的认定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抽检

加强学位论文工作过程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抽检,学校根据各级抽检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及学校等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优秀学位论文奖励

学校对获评优秀学位论文的培养单位进行奖励。

(一)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对获得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根据论文评审总体评价所获“优秀”结论的数量,每篇按3个“优秀”1万元、4个“优秀”2万元、5个“优秀”3万元进行奖励;对省级及以上抽检获优秀、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获优秀的学位论文,每篇按3万元进行奖励。

(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对获得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每篇按0.5万元进行奖励;对省级及以上抽检获优秀、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评选获优秀的学位论文,每篇按1万元进行奖励。

(三)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对获得校级优秀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每篇按0.3万元进行奖励;对省级抽检获优秀的,每篇按0.5万元进行奖励。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成果替代。优秀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申请替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术成果。

(五)学院在年终考核和绩效分配时,将评优结果与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绩效分配挂钩。其中,对指导教师的奖励不低于学校奖励金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省级及以上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处理

(一)培养单位

1.对培养单位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2.凡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每篇按博士10万元、硕士5万元、本科3万元对培养单位年终绩效进行扣减;

3.对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计算研究生招生计划指标和奖学金指标时依据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进行扣减;对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本科生培养单位,每篇扣减1个研究生推免指标;

4.对于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视情况对学位点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本科生培养单位,视情况暂停所在专业招生,或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撤销学士学位授予权;

5.学院在年终考核和绩效分配时,将抽检结果与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考核和绩效分配挂钩。

(二)指导教师  

1.在省级及以上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自抽检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职级晋升及学校年终考核评优、各类优秀和荣誉称号推荐等;

2.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若第二次被取消导师资格,则不得再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学生在学位论文各环节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查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作出不建议授予其学位的决定;对已授位的,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撤销所授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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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