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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创新成果认定办法(修订)
[四川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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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取得的创新成果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评价学位水平的重要参考。学校鼓励各学科领域在博士生创新能力评价中健全综合评价,推行多元评价,提高博士生创新成果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激励博士生开展原创性、前沿性的高水平研究。

二、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创新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博士学位。

1.申请理工科博士学位

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立项时间须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⑵有1篇学术论文在本学科公认的 SCI 收录期刊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权威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⑶有2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

有1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且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参研 1 项该研究生导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结项证书上须有研究生署名,排名前3,若为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5,且课题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获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证书,排名前4);主笔撰写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咨询报告(有署名,排名前1)、研究报告(有署名,排名前4)获副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2.申请文科博士学位

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立项时间须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

⑵有 1 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

⑶有 2 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 CSSCI 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

⑷有 1 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 CSSCI 期刊(不含扩展版)上发表,且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公布的 C类及以上出版社出版个人学术专著 1 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有 2 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或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参研 1 项该研究生导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课题(申报书或结项证书上须有研究生署名,排名前3,若为重大、重点项目排名前5,且课题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获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有证书,排名前4);主笔撰写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咨询报告(有署名,排名前1)、研究报告(有署名,排名前4)获副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采纳。 

有4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论文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或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

三、博士研究生自录取年份起四年内首次参加学位论文评审(无复审)并通过,其评审结论中有3个及以上总体评价“优秀”且无不合格结论的,在申请学位时可不做创新成果要求。

四、博士研究生参加学位论文评审(无复审)并通过,其评审结论有2个及以上总体评价“优秀”且无不合格结论的,在申请文科学位时可替代1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或CSSCI扩展版期刊论文。

五、上述创新成果取得时间须在我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成果须经导师同意投稿。创新成果须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研究生院备案的联合培养的博士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权威学术期刊或CSSCI来源期刊、集刊上发表的论文至少有1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

六、申请理工科博士学位,其学术论文须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研究生为通讯作者,则第一作者须为导师);申请文科博士学位,其学术论文须以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研究生若为第二作者,则导师须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研究生为通讯作者,则导师须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与其副导师共同发表学术论文的,学术论文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一篇学术论文只能用于一个研究生申请授位。

七、权威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级别根据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的权威学术期刊分类目录的规定进行认定。收录期刊按论文发表时适用的收录信息进行认定。课题申报书署名、咨询报告和研究报告的采用须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

八、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创新成果要求由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

九、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条件的适合本学科特点的博士生创新成果具体要求,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备案。

十、文件所称导师指在研究生院备案的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博士研究生的副导师(副导师须具有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一个博士研究生可以有一名指导教师和一名副导师。

十一、对于本办法未规定且显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成果,可以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十二、该规定自2022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21级及以前的在修业年限内的博士研究生可选择执行本办法或2021年7月制定的《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十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各学科规定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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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