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立德树人的根本方针,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学位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优化学位点负责人队伍结构,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位点主要包括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及领域等层次。
第二章 学位点负责人设置原则
第三条 每个培养单位依据学位点授权情况,原则上按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设负责人岗位,仅有专业学位部分领域的可按领域设立。
第四条 学术型学位点与相应的专业学位点同时招生的,可分别设立。
第三章 学位点负责人基本条件
第五条 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为人正直,有奉献精神,选聘时其年龄不超过退休年龄。在聘期内到退休年龄的,自办理退休手续起不再担任学位点负责人。
第六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团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熟悉国家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科研能力强,成果丰硕,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
第九条 博士学位点负责人应完整地指导过一届博士研究生,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应完整地指导过一届硕士研究生。新增授权博士、硕士学位点可不作此要求。
第四章 学位点负责人产生程序
第十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现状,研究确定本单位须设置负责人的学位点名单;根据《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2020)》,确定学位点负责人候选人,明确学位点负责人设置或调整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 在培养单位领导班子的监督下,由相应学位点全体导师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学位点负责人。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推选产生的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评议和表决,将通过的学位点负责人名单及工作方案经公示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对拟任学位点负责人进行资格复核,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
第五章 学位点负责人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学位点负责人兼具我校学科(专业)学术带头人和学位点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者的双重角色,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建制。
第十五条 学位点负责人的具体职责:
(一)参与制定培养单位和学位点建设发展规划,做好学位点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参与学位点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科队伍的良性发展;
(三)组织本学位点研究生招生工作,包括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
(四)组织本学位点导师进行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学科方向、课程体系等的设计、修订和具体实施等工作;
(五)组织本学位点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学位论文的开题、评审、答辩等工作;
(六)协助配合培养单位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七)定期召开本学位点导师会议,协调本学位点的导师之间以及导师与研究生之间的关系,使学位点成为一个和谐的团体;
(八)定期组织开展有关学术活动,拓展和加强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学术交流。
第六章 学位点负责人考核与待遇
第十六条 学位点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三年(聘期自学校发文之日起)。
第十七条 学位点负责人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所在培养单位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规范程序做出调整。学位点负责人在任期中如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并按规范程序进行重新推选。
第十八条 学位点负责人的考核以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由各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院负责对各培养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通过考核的学位点负责人,由所在培养单位按照学校相关绩效文件支付工作津贴(具体标准由各培养单位自行决定)。未通过考核者,则不享受工作津贴,并且不再具有继续担任下一届负责人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培养单位二级学科点、学科方向、专业学位领域负责人设置原则、基本条件、产生程序、主要职责、考核与待遇,选任程序等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编辑:卫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