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多元人才选拔机制,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突出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着力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卓越人才,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组织管理
(一)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具体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二)各博士培养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纪委书记、学位点负责人组成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选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工作。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需组织本单位召开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同意当年招收直博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申请,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招收直博生。
三、选拔对象
(一)直博生选拔是在具备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中进行。
(二)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专业可以招收直
博生。
(三)直博生选拔需按招生年度相关博士招生规定执行。
四、选拔程序
(一)获得当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接收推免生复试期间,向博士培养单位提交申请。
(二)博士培养单位按照直博生的复试要求对申请者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考生,在当年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时,注明为“直博生”。
(三)直博生须于第4学期末参加分流考核,未通过分流考核的直博生可申请一次补考。无故未参加或补考未通过的直博生,分流为硕士研究生,按照直博生录取年度同学院、同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
(四)通过分流考核后的直博生在第4学期末,需按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报名,进入博士学习阶段。
五、培养要求
(一)直博生招生计划不超过我校博士生招生总规模的20%。
(二)直博生在录取时确定导师。每位博导招收直博生数量最多不超过2名。博导招收直博生的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学风严谨,师德高尚,为人师表。
2.应为我校在职在岗博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教学、科研工作经验,清楚了解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及趋势,把握学科前沿,具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3.近三年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三年在顶级期刊发表过学术论文。
4. 在近五年指导的博士论文抽检中未出现“存在问题论文”的情况。
5.在读博士未达到5人。
(三)直博生的培养由各博士培养单位负责。
1.直博生攻读方式为全脱产,学制5年,最长学习年限7年。
2.直博生至少承担1学期的课程教学助理工作。考核合格后,可获得实践环节相应学分。
3.直博生须至少参加一次高水平学术会议。学校对符合参会条件的报销 1次参会经费。
4.鼓励直博生出国(境)学习交流。成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资助的,返校并提交完整的交流总结报告后,学校根据项目周期(不超过12个月)按每月1000元人民币予以一次性奖励。未成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资助的,可自费参加学校备案的出国(境)交流项目或自主联系 Q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海外知名院校参加博士交流学习项目,赴海外研修3个月或以上,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返校并提交完整的交流总结报告后,可获得学校出国(境)留学专项奖学金,金额10000元。
5.鼓励培养单位与具有博士授予权的单位联合培养直博生。
6.直博生毕业、授位要求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7.分流(或学生自愿放弃攻读博士)为硕士研究生的,其毕业、授位要求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学籍层次变更依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四)学校设立直博生奖学金,直博生不得在学制学习期间从事兼职工作。第1、2学年直博生奖助学金金额为每生每年18000元并免除学费(如参加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不兼得直博生奖学金);通过分流考试的,第3年为每生20000元并免除学费(如参加研究生奖学金评选,不兼得直博生奖学金),第4至第5学年金额为博士研究生相关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每生每年增加6000元。分流(或学生自愿放弃攻读博士)为硕士研究生者,按照硕士研究生相关资助政策执行。
六、监督机制
(一)直博生选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接受学校纪检监查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若选拔过程中考生存在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录取资格、学籍、博士学位,且5年内不接受其报考;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若博导、工作人员在招生过程中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七、其他
(一)招收直博生的培养单位应制定专门的培养方案和管理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二)培养单位未完成的直博生计划,由本培养单位其他招考方式来完成。
(三)如有拟录取为直博生的考生放弃,不进行直博生的递补录取。
(四)本办法未提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卫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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