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川师校〔2025〕127号)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可予退学处理。
以下3名研究生(详见下表)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符合予以退学条件,经202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其作退学处理。

因上述研究生难以取得联系,无法将退学处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现以研究生院官网公告方式送达退学处理决定。
公告时间:2026年6月29日-7月28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退学处理决定。当事人如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上述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视为接受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
联系人:刘老师,联系电话:028-84766609,18428324052。
特此公告。
研究生院
2026年6月29日
编辑:刘洋洋 审核:谢建华 终审:张俊慧